西华师范大学201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1、
2、
3、
4、考生于
5、考生于
考场号 | 考 号 | 地 点 |
第一考场 | — | 新区一期教学楼601教室 |
第二考场 | — | 新区一期教学楼602教室 |
第三考场 | — | 新区一期教学楼603教室 |
第四考场 | — | 新区一期教学楼604教室 |
第五考场 | — | 新区一期教学楼605教室 |
备用考场 |
| 新区一期教学楼606教室 |
6、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于
时间 | 上 午 | 下 午 |
9:00?10:30 | 14:00?15:30 | |
语 文 | 数 学 | |
政 治 | 英 语 |
7、文化考试请考生提前20分钟(第一科提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每场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8、考生在专项考试过程中,因伤、因病等原因不能坚持考试、缺考、误考者,一律不予补考,也不能以相关项目代替,其考试成绩按已考项目成绩计算。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任何通讯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我校将用科技设备现场检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10、考场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家长及其他非工作人员一律不能进入考场,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如有违反,立刻取消考试资格,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
11、考试期间,我校在行政楼设有举报箱,并设有举报电话:(0817)2568600,欢迎对考试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举报。.
12、考试期间注意财物、交通、人生安全及食宿卫生。有关招生事宜以我校招生简章公布为准,学校不额外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13、考生可于
14、我校201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的有关通知和录取信息将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网址是:www.*** http://www.***.cn/,请考生随时关注学校招生网上有关信息,录取结果将在
温 馨 提 示
参加西华师范大学运动训练专业考试的各位考生,辛苦了,为确保你们在报名及考试期间的安全,请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
2、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一旦有陌生人对你的钱、物有所求时,千万要格外小心警惕;
3、请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不要找别人代办;
4、不要把准考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交于他人;
5、今年文化考试客观题采用机读卡,主观题仍在试卷中作答。请考生带好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等考试用具。
6、注意交通安全,搭乘摩的、面的不受法律保护;
7、请到有资质的旅馆住宿,卫生达标的餐馆就餐;
8、我校地处城乡结合部,治安形势复杂,请注意人身安全,安全责任自负;
9、请考生提前作好准备,准时到考场参加考试;
10、各位考生可乘坐5路、22路、31路、35路、37路公交车或乘出租车到报名或考试场地;
11、如你有什么困难和需要帮助,请拨打值班电话 0817—2568366,2568373
祝各位考生考试成功,在南充期间生活愉快!
西华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3年5月
2013年西华师范大学运动训练专业体育专项考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二)考生须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到达考试地点,点名三次不到,将视自动放弃考试。
(三)考生考前做好准备活动,进入考场后不得擅离考场。
(四)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五)因伤病不能参加考试或在考试中由考生本人造试失误,一律不准补考。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安排,认真参加考试。
(七)考生要爱护各种器材设备。
(八)考生考完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逗留、谈论或围观。
(九)对违反考试纪律、找人替考者,取消考试资格。
2013年西华师范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文化考试
考 试 规 则
一、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在每科考试前20分钟(语文科考前30分钟)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进入考室时,应将身份证和《准考证》交监考员检查。只能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胶擦等,不准带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或任何书籍、报纸、纸张、涂改液、修正带、计算尺、计算器(包括带有计算器的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对讲机等任何通讯设备。考室内,考生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二、考生在得到试卷后,首先核对试卷是否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无误后,将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等准确、工整地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规定的栏内,不准在试卷密封线外写自己的名字、考号或作记号。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才能作答。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四、考生答卷,除作图可用铅笔外,只能用蓝(黑)色墨水(芯)笔书写,字迹要清楚,答案必须写在试卷规定的地方,若不够时,可写在试卷后的空页上,但需注明试题番号,不准使用添卷纸,也不准答在草稿纸上。凡印有方格的试卷,一定要一字一格地进行答题。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字迹模糊、试卷分发错误或有异常情况等,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室。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室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室继续参加考试。
六、考室内保持安静。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完卷后要把答卷按第1页到后一页的前后顺序折好,连同草稿纸一起放在桌上,经监考员检查同意后,退出考室,退出后不准返回考室,也不准在考室周围逗留或谈论。
七、考试终了信号一响,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整理好,放在桌上,经监考员逐一检查后依次退出考室。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代考,不准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室。
九、对违反上述规则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令第33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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