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试行单独招生的批复
鲁教学字〔2013〕6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同意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和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试行单独招生的批复
潍坊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增加省部共建潍坊试验区单独招生院校的请示》(潍教请字〔2013〕3号文)收悉。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经研究,同意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从2013年起进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招生专业和计划。两所学校要根据我省“蓝黄”两区战略规划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和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建设规划确定试行单独招生的专业。2013年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各校2013年招生规模的20%以内,单独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2013年经省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二、生源范围。已经参加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两所学校的单独招生。职业高中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名,应符合单独招生的专业要求(具体专业报考要求须在招生章程当中予以明确)。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可直接提出申请,进入对口专业学习(须按要求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
三、考试和录取。两所学校可单独或联合我省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组织文化考试,也可以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录取时应按照我省有关要求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凡已被各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及录取。
四、招生章程。两所学校必须依据国家和我省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招生章程,报我厅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五、组织领导。你局和两所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把单独招生工作作为名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在省招生考试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试题命制、印刷、分发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和考场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单独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对于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学校单独招生资格。
试验区内有单独招生资格的其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的确定和有关考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3月23日
原标题:2013年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单独招生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