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设立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服装工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学校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根据上级的政策和条件要求,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院董事会聘请,副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20人,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
派的副高职以上人员组成。其中校外人员应该有1-2名,委员产生方式为基层推荐、院长提名,经董事会研究通过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校学术委员会(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副主任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科研)处长兼任。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有关事务。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人数不应超过上届人数的2/3(含2/3)。
第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七条 在条件成熟时,各基层单位(学院、部)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原则成立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研究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点科研机构、重大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建设与评估事宜。
(三)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
(四)审议、评估或仲裁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第十条 学校学术重大事项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或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者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五章 基层学术委员会(暂定)
第十七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校内5-8名副高职以上人员组成,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充分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由所在单位全体教师推荐提名,经本单位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十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基层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
第二十二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