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拓宽科学选拔人才的渠道,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主招生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指导下,我院将在2013年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学院自主招生过程中,坚持自主、自律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规范自主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符合《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12]13号)文件要求,且已履行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考、高职考试报名手续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三、招生专业、人数及收费标准( 合计:30名)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制 | 计划数 | 学费 | 科类 |
1 | 建筑工程技术 | 3年 | 15 | 3600元/人/年 | 理工、高职单考 |
2 | 工程造价 | 3年 | 10 | 3600元/人/年 | 文理、高职单考 |
3 |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 3年 | 5 | 3600元/人/年 | 文理、高职单考 |
四、招生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凡符合我院自主招生申报条件的考生填写《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报名表》,报名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1、已参加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考、高职考试的报名证明。2、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学历证明。3、加分项目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1寸免冠近照3张。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5月11日-5月12日下午18:30
(二)资格审查。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报考条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试。
(三)专业志愿填报
考生在填写报名表的同时填报志愿,要按照填报要求由考生本人认真填写,填报后不得更改。
(四)综合素质测试
1、综合素质测试(总分:100分)
综合素质测试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调人员组成学院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考评小组负责实施,考评小组由5—7位人员组成,主要考核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的适应性。
2、加分项目及规定
(1)高中教育阶段在区级(含)以上部门组织的体育、文艺学科竞赛及相关竞赛中获得个人第1、2名或一等奖励的,加30分;个人第3、4名或二等奖励的,加20分;第5、6名或三等奖励的,加10分。
(2)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奖证书的,国家级一等奖者,加30分;二等奖者,加25分;三等奖者加20分;自治区级一等奖者加20分、二等奖者加15分;三等奖者加10分。
(3)具有突出的相关专业技能或特长,能出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者加20分。
(4)与我院专业对应或相近专业的应届中职考生,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突出,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的加10分。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者,只能取其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上述加分项均需现场确认(考生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五)录取。根据专业归属类别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按照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公示。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请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查备案,办理入学手续。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规定的3天内到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报到注册,否则视为放弃,取消录取资格。
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考生参加学院自主招生考试,已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3年全国统一高考。未录取考生可继续参加2013年全国统一高考。
五、体检要求
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六、工作日程安排
2013年4月22日-5月6日 | 自主招生方案的申请和报批工作 |
2013年5月7日-5月10日 | 自主招生的宣传工作 |
2013年5月11日-5月12日 | 考生报名工作、填报专业志愿、考生资格审核 |
2013年5月13日 | 公布参加综合素质测试名单 |
2013年5月14日 | 综合素质测试 |
2013年5月15日 | 体育、艺术特长生面试 |
2013年5月16日 | 公示拟录取名单 |
2013年5月20日 | 办理入学手续 |
七、监督制度及违规处理
1、自主招生改革工作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自觉遵纪守法,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自主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2、学院自主招生工作按照 “六公开、六不准、六严禁”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全程监督指导并向社会公布。
3、凡在自主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进行处理。
4、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自主招生报考资格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院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八、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00号
邮 编:750021
学院网址:http://www.***.cn
联系电话:0951-2138106、213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