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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政策

  2014年06月12日04:48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原则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推进阳光招生制度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资格
( 一 ) 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区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4 、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 ( 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 ) 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资格。
( 二 ) 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 、本人户口不在我区者。 
5 、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 2007 年 4 月 1 日 前,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一年及本人户口迁入我区已满一年但在我区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一年,经查实为 “ 高考移民 ” 者。 
6 、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资格。 
三、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人员(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免试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践青年、职教师资、民航和空军招收飞行员考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部分外语专业单独招生、残障考生单独招生、少年班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的旗县(区)报名。未报名的人员不予安排考试,不予录取。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我区 2007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全部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 4 月 1 日 至 18 日。网上报名办法见《 2007 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由于本人校对、确认不认真或委托他人签字确认造成信息错误,影响考生参加考试或录取的,责任自负。
凡符合增加分数投档、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证明材料并经资格审核认定后生效。
考生报名时每人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报考艺术专业、体育专业的考生以及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另缴专业考试费)。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贯彻高校招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重要内容。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接受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分为 “ 合格 ” 和 “ 不合格 ” 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 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 ) 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 , 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提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档案。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 2007 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进行。
六、核发《准考证》 
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履行完报名程序后,由旗县 ( 区 ) 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准考证》。 
七、评卷和成绩查询
评阅答卷工作由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考生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考生的考试成绩查询办法详见《 2007 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考生知道高考成绩后,若对自己的某科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查卷面分数。复查卷面分数的时间和办法 , 按《内蒙古自治区 2007 年普通高考复查卷面分数规定》办理。 
考生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半年。
八、录取时间与形式 
录取工作于 7 月初至 8 月中旬由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九、录取体制 
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投档规则 
(一)分录取批次、分科类、分院校投档规则。除明确规定可兼报的科类外,一律不得跨科类投档。

  (二)按适当高于院校招生计划比例投档规则。按高等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 (含)以内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达到同批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电子档案。对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多于调档比例的学校,按调档比例一次投档。对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低于调档比例的院校,提前录取院校从第二志愿和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中依次投档;非提前录取院校从网上补报志愿考生中依次投档。

  (三)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规则。各录取批次的每一次投档,都按照考生在各录取批次填报的志愿顺序,由计算机远程录取管理系统按指令搜索该志愿所有考生,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本科提前 A 、本科提前 B 、专科提前各批次按现场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及高职高专各批次先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第一志愿完成录取后,按考生补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当某些院校仍未完生计划,将再次在网上补报志愿,再次按考生补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四)体现扩大院校招生自主权投档规则。对愿意接收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的院校,按该院校在《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分数级差调配考生档案投档。

  (五)体现少数民族政策投档规则。在投档时,将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适当降分,适当配给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电子档案。

  (六)体现对艰苦专业、特殊行业政策性扶持投档规则。当报考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师范、地质、矿业、石油、军事等院校以及交通部所属学校的海洋运输类各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考生不足录取名额时,提前录取院校从第二志愿和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中依次投档;非提前录取院校从网上多次补报志愿的考生中依次投档。若仍不足,适当降线投档。

  (七)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第一志愿报考 31 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和专科的考生全部投档,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本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报考 31 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以外的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类本科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全部投招生院校;报考艺术类高职高专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类专科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招生院校按招生章程中确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我区规定的时间内择优录取,录取结果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八)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填报部分师范类体育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按其招生章程中确定的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投档。

  (九)多名志愿相同、成绩相同考生投档规则。投档时,当遇到多名志愿相同、成绩相同考生时,不受院校投档比例限制 , 全部投招生院校 , 由招生院校负责择优录取。

  (十)降分投档规则。当某些院校在批次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仍未完生计划,将适当降分投档。降分投档规则是:在批次科类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下,按科类将未录取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考生志愿顺序,在降分幅度内分段分次连续降分,将考生档案投档到未完生计划的院校。

  十一、政策性照顾项目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具有保送生资格:

  1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 “ 明天小小科学家 ” 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

  5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

  6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 6 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 [2002]411 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7 、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 [2000]138 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具有免试生资格:

  1 、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经招生院校文化课单独考试及体育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免试入学。

  2 、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可推荐免试入学,减免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学生者;

  2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自治区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 “ 明天小小科学家 ” 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 、经自治区中学生体协注册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五名的主力队员和参加盟市级以上全运会的田径比赛在决赛中获国家二级以上 ( 包括二级 ) 运动员称号并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后的考生。

  7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8 、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

  9 、参加技能考核获 “ 优秀 ” 等第的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各类别考生。

  (四)烈士子女,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 2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1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 1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七)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和中学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在同批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班,在同批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九)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只能取高的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分累计,累计政策性照顾分不得超过 30 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不可累计政策性照顾分,只能取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政策性照顾分,高的一项政策性照顾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所有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考生报考体育类、艺术类时文化课累计照顾分数不得超过 10 分。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2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盟市级以上 ( 含盟市级 ) 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3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盟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4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5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十一)保送生、免试生、增加分数投档、降低分数投档的所有考生按有关规定由相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降分分值或保送免试资格。

  十二、录取工作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高等学校应将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内容写进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必须按其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招生办主动与之沟通后,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

  (三)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或预留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师范、地质、矿业、石油、军事等院校录取新生,如在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按志愿完生计划,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五)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录取定向就业考生,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生计划时,可在院校投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按有关政策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七)本科院校完成录取后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录。高职高专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报教育部备案后,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择优补录。高职高专补录时间为 9 月 25 日 。有关高职高专补录的具体规定按随后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八)严禁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招生欺诈行为,严防体制外招生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

  (九)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十)录取新生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 “ 走后门 ” 等不正之风。

  (十一)从 2007 年起,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少数高等学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类学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十三、录取手续与录取结果查询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 ( 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 ) 报经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可按《 2007 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中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四、新生入学报到及对不报到新生的处理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户口迁移及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上报自治区高校招生办。

  十五、新生入学费用

  考生报考所需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费用等 , 由考生本人自理。普通高等学校对入学新生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定。

  十六、新生户口迁移

  区内高等学校招收的区内新生,按内政办发〔 2001 〕 3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 5 部门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 ( 技校 ) 新生户口迁移办法意见的通知》执行。

  我区考入区外高等学校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考生纸介质档案

  (一)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考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 ( 或在职职工档案等 ) 两部分。考生报考档案由旗县(区)招生办负责管理(保存至次年 3 月 31 日),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 ( 或在职职工档案等 ) 由考生原毕业学校 ( 或工作单位等 ) 负责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 ( 或工作单位等 ) 领取本人学籍档案 ( 或在职职工档案等 ) 后交旗县(区)招生办,旗县(区)招生办负责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 ( 或在职职工档案等 ) 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 , 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 、档案袋;

  2 、《考生报名登记表》;

  3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4 、《体格检查表》;

  5 、《考生志愿信息表》;

  6 、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档案);

  8 、《体育考试成绩登记表》;

  9 、《外语口语测试成绩登记表》;

  10 、艺术类考生的《文化考试通知单》;

  11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12 、《 2007 年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技能考核表》。 其中,除第 7 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均属考生报考档案的范畴,由各旗县(区)招生办建立并负责管理。

  十八、新生入学复查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 , 新生入学后 , 学校要认真复查 , 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入学资格。

  十九、其他

  (一)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保送生、免试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按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原标题:2013年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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