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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西省商务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11月30日21:01  江西省商务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  我省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学校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提供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及免学费资金,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及时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配套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配套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对由于数据漏报、不报导致的财政补助资金缺额,一律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学校应制定免学费认定和评审办法,成立班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组织对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并受理学生免学费申请,实施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对象认定表》(附件1)。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并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附件2)。

    第十条 免学费对象名单确定后,学校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学费资助名单。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完成分专业免学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相关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并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校应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校外公示。学期结束后填写《  学校国家免学费学生综合情况花名册》(附件3)。学校根据《花名册》学生人数、免学费标准等情况计算本校上学期实际应得免学费补助资金额。校财务部门将根据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使用免学费资金,多余资金应及时缴回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并留存五年。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分别审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 原标题:2013年江西省商务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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