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各处室、各系、各班级: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中职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的管理工作,保证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教[2013]84号《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教育局 阜阳市人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及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技师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成立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各系负责本系班级的学生资助及免学费工作的评审及资料(纸质、电子)上报工作,各系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汇总、上报,系主任为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监管责任人,各系班主任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评审、上报、审核出现问题致使学生资助工作出现误差的由各系负责。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调整为在我院具有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阜南、临泉、颍上属于连片特困地区,凡具有以上三个县的户籍学生可认定为受资助对象,二年级学生按照农村(含县镇)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15%的比例认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调整为在我院具有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规定,个人情况及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免学费申请表》;
(二)各班应成立资助及免学费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人班级日常各种考核结果综合评议,报各系汇总、审核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资助管理办公室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后报上级资助管理中心
(五)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银行为学生办理资助专用银行卡。
第八条 说明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三章 国家免学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免学费范围
(一)、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户籍总人数的10%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条件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五)享受农村低生活保障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家庭子女;
(六)农村五保户
(七)品行端正,生活朴素节俭,学习认真努力的;
(八)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受限条件
(一)经常校外上网或进出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二)使用游戏机、Mp3、Mp4等高档消费电子产品;
(三)有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习气;
(四)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五)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第十二条 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一)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家庭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证明;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意见;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班级减免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及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四章 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宗旨及原则
(一)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作为校内资助经费,专款专帐存储,校内资助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相关办法,对在校学生实行资助。
(二)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将对资助学生进行评审、认定、公示、核实后由财务科发放并由学生签字。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写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由班主任初评上报,经资助领导小组评审核实后,免交或减学费。
(四)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按照我院制定的奖学金评审办法具体实施
(五)勤工俭学为在校学生中提供一些岗位利用课余或假日安排学生工作,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因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中所涉及资助对象如发现有情况不符、滥竽充数、弄虚作假,按照《阜阳技师学院学生奖、惩处分条例》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解释。
阜阳技师学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