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4、学校校址: 校本部: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邮政编码:100160)
西校区: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69号(邮政编码:100053)
5、基本情况: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隶属于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的业务领导和指导。学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培养基地,是首批北京市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第三条 招生专业
法律事务(金融法律实务)、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执行(行政执法)、刑事执行(罪犯矫治)、劳动与社会保障、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文秘)、社会工作、书记官等。
第四条 招生对象
中等职业院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已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
第六条 收费
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三章 报名与考试
第七条 文化课报名与考试
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专业课报名与考试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25日
2、报名地点:校本部(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
3、专业课免试方式: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对部分招生专业相应等级证书进行认定,认定合格者可以免试专业课,认定时间同专业课报名时间,认定时须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考试时间:2013年6月15日
5、考试地点:校本部(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按照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第十条 录取优先原则
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课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一志愿已录满的专业,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录满的专业,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数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优秀称号、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二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走读专业与可住宿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十三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北京市教委及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培养依据
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要求,“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1、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四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2、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对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和国家助学金(4500元/学年或2300元/学年)。
3、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4、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银行审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高为5000元)。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补助、救助项目,加大经费投入,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共设9个项目,奖助金额从200至2000元不等,奖助范围覆盖全体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章程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3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010-83702762、6575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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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中华文化园内)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60
原标题:2013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单考单招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