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 年我省共有 150 所技工院校招生,计划招收新生 10 万人。招生专业涉及机械、煤炭、纺织、化工、医药、商业、铁路、交通、水利等 20 多个行业,数控技术、模具加工、车工、钳工、电工、焊接、机电一体化、网络工程、计算机应用、汽车电气、汽车驾驶与维修、电子商务、化学制药、化工工艺、服装设计与制作、烹饪、现代服务等 200 多个专业(工种)。现将我省技工院校招生的有关政策和 150 所招生技工院校信息予以公告。
1 、技工院校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广覆盖,由注重初、高中毕业生拓展覆盖到企业在职职工、退役士兵、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城乡愿意就读技工院校的各类群体,打破各种限制,所有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分数条)均可到技工院校登记入学。
2 、技工院校学制。
初级技工。 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 2 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 1 年。商品经营、计算机操作、餐旅服务、文秘、家政、美容美发、畜牧、办公机具自动化、物业管理等专业(工种),实行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 1 年。
中级技工。 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 3 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 2 年,招收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职职工、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学制 1 年。烹饪、餐旅服务、商品经营、公关礼仪、计算机操作、服装设计与制作、美容美发、办公自动化、制革制鞋、出版印刷等专业(工种),实行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 2 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 1 年。
高级技工。 招收对口专业技工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或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毕业生、在职职工等人员,学制为 2 年。部分第三产业专业和知识技能型专业实行学制 1 年。
预备技师。 主要招收技工学校高级工班毕业生或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学制一般为 2 年。知识技能型专业实行学制 1 年。
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全日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和要求,对通过半工半读、工学结合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的,修满规定学分,也可延期毕业。企业职工利用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 、技工院校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
技工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制定培养计划。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按照企业技能人才配置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力争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特别是在为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对企业新招录职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实行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实行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的方式,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享师资等相关资源。
4 、技工院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
凡具有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县镇非农户口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每年高 1700 元。
5 、技工院校开展针对农村 “ 两后生 ” 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技工院校针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 “ 两后生 ” ),开展 6 至 12 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培训补贴:满 6 个月 850 元 / 人,满 12 个月 1700 元 / 人。对预备制培训期满愿意在技工学校继续学习的学员,可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享受技工院校在校生相关待遇,学习期限连续计算。
6 、技工院校开展针对退役士兵的技能提升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中级工班学历教育,学制 1—2 年;参加高级工班学历教育,学制 3 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后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可单独编班,也可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学校建立和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保障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与企业签订退役士兵就业意向书,促进学员稳定、保证就业。
7 、技工院校开展针对在职职工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网络。
主要招收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 2 年以上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员工,将其纳入技工院校班学习,学制参照全日制学历教育执行。班可试行学分制或弹性学制,学员修满学分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 、技工院校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
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的优势和特色,针对有提升技能和稳定就业愿望的本校及其他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生,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专毕业生以及高职、高专、大学毕业生,举办高级工或预备技师班,提高培养层次。同时积极与大专院校开展合作办学,探索技能加学历的培养模式,对考核合格的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颁发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9 、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
技工院校毕业生实行 “ 双证 ” 制度。学生毕业考试合格,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市场就业,学校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 5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在本省境内就业或在外省就业需托管档案和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由其就业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并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减免托管费政策。
10 、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
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技工院校毕业生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学历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照大专学历对待。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积极探索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参加公务员考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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