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纳更多有特长的考生进入我校特殊教育学院学习,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号)标准,特制定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加分暂行规定。 一、加分对象 凡在高级中等教育或同等学历就学阶段取得国际级或国家级比赛优异成绩,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且符合我校特殊教育学院招生考试报考条件者,在录取中可享受加分政策。 二、加分项目 1.国际级体育比赛:在残奥会、聋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项目前八名者; 国家级体育比赛: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聋人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者。 所获奖项应为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国残联、中国盲协、中国聋协独办或联合举办。 2.国家级美术展览:获得金奖、银奖、铜奖者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所获奖项应为由文化部、中国美协共同举办的全国美术展览或由中残联、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等独办或联合举办的全国美术展览。 3.国家级音乐比赛:在全国青年电视歌手大奖赛或音乐“金钟奖 ”比赛中进入半决赛者或在全国残疾人文艺汇演、残疾人音乐比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者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所获奖项应为由中残联、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盲协等独办或联合举办的汇演或比赛。 三、时限要求 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在报考年度的近五年内取得的成绩,可享受加分政策。 四、加分办法 经审核,符合加分规定的,文化课成绩加20分参加录取;成绩特别突出的,按其专业录取线的65%参加录取,且录取人数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的20%。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 在大型国际体育比赛中获金、银、铜牌或国家级比赛获得金牌; 在文化部、中国美协共同举办的全国美术展览中获金奖、银奖、铜奖; 在全国青年电视歌手大奖赛或音乐“金钟奖 ”比赛中进入半决赛。 在录取中,考生只享受一次本人符合条件的高加分政策,不累计加分。 五、复试 凡是经学校招生办确认符合加分规定的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在文化课及专业课考试后进行。测试不合格者及获奖证书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本规定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长春大学招生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