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秋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和参照《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学校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或残疾、单亲)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11个连片特困地区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我校的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另外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对已享受国家免学费并符合助学金资助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按困难程度比例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具体分担比例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我校将除涉农学生数外按在校学生的15%进行确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申请条件:
1.享受农村或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3.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有一方已下岗,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4.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家庭子女;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乡镇政府、村委会或街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录取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按班级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各班班主任协同校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学生申请,按照优先考虑享受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家庭,残疾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
④初审通过的学生,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公示无异议后,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⑥校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中。
第七条 我校所有入学新生都将利用国家建立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助学生公示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将实行以国家免学费为主,以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