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秋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另外非涉农专业的城市户籍学生,可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一定名额数量的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除第三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其他专业不享受国家免学费补助。
第四条 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第五条 国家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具体流程如下:
①录取新生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认定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按班级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各班班主任协同校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初审通过的学生,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公示无异议后,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我校所有入学新生都将利用国家建立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我校国家免学费的实施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助学生公示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学校将实行以国家免学费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国家免学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