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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关于做好新疆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

  2017年11月20日14:42  新疆师范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确保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工作
(一)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集中在乌鲁木齐市、喀什市两个测试点进行,分别由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喀什地区招生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各测试点要成立“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报名、测试工作。
(二)为确保测试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要严格选聘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考务人员,并对全体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要求熟练掌握体育专业测试项目的动作要领和技术要求。凡有子女或亲属参加当年体育专业测试者,一律不得参与测试工作。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将选聘由自治区有关高校体育专业资深教师组成的专家巡视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测试点的工作。
(三)各测试点所在地招办要选择条件良好、便于封闭的标准场地设置考场。必须有专门的警卫人员负责警戒,除考生、考务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
二、测试地点及时间安排
测试地点参加测试地区测试时间
乌鲁木齐市
(新疆师范大学)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州、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奎屯市4月27日-30日
喀什市(喀什噶尔体育运动场)阿克苏地区、克州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4月27日-30日
各测试点提前两天报名。考生应于4月25日—26日到测试点所在地招办报名。
三、测试工作
(一)测试工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手册及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测试分为身体素质项目测试和专项技术项目测试。
身体素质项目测试包括1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
专项技术项目测试包括田径、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每位考生在以上专项中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由考生本人选定,选定后不得变更。专项技术项目测试报考武术、体操的考生,均须在乌鲁木齐市(新疆师范大学)考点参加报名和所有项目的测试。
1、田径专项测试项目包括跑类、跳类和投类:
(1)跑类:
男生:200米、4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栏(少年甲组栏高、栏距);
女生:200米、400米、1500米、3000米、100米栏(标准栏高、栏距)。
(2)跳类:
男生: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女生:跳高、跳远。
(3)投类:
男生:铅球(7.26公斤)、铁饼(2公斤)、标枪(800克)或竹竿枪(不低于600克);
女生:铅球(4公斤)、铁饼(1公斤)、标枪(600克)或竹竿枪(不低于400克)。
2、因国家的测试标准中无女子足球项目,所有参加足球专项测试的女生一律按男子足球专项标准测试、评分。
(三)参加体育专业测试的考生先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开据报考介绍信,介绍信上要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按要求加盖学校(单位)公章,然后考生或地区领队持报考介绍信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规定的测试点所在地招办报名,领取《体育专业测试准考证》。
(四)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须于4月15日前将报考体育专业考生信息和照片库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将于4月20日前将以上信息分发各测试点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四、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裁判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测试方法和评分标准,如实地评定考生成绩,并对所填写的成绩签字负责。成绩单须由裁判员、记录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学生或学生代表四方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身体素质测试的各项成绩应在当日测试结束后立即以书面张贴形式向考生公布。所有项目测试结束后,各测试点负责汇总成绩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再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分发给各地、州、市招办,并由各地、州、市招办负责公布考生体育专业测试成绩。
(三)在测试工作中,裁判员一律使用由各体育测试点统一配备的黑色(蓝色)圆珠笔或签字笔进行成绩评定与记载,不准使用铅笔。
(四)关于篮、排、足球及体操、武术项目的技术评分标准中“比赛分”的使用:在自治区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代表队队员,凡报考普通高校体育专业,亦必须参加专项技术测试;省级比赛前3名的代表队队员的技术评分中可获得“优秀”成绩,第4-6名的代表队队员的技术评分可获得“良好”成绩,其余考生的技术评分高成绩只能达到“及格”标准。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五、志愿填报和录取
(一)报考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同时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它批次非体育类专业志愿,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填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并参加全国统考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
(二)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本科一批次录取前录取;体育类三本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二批次录取结束后,普通本科三批次前录取;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三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前录取。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考生志愿,对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必须在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六、经费
(一)参加体育专业测试的考生需交纳报名费及测试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考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七、工作要求
(一)体育专业测试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测试成绩是选拔体育专业新生的主要依据,各测试点须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报名、考试资格审查关,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测试工作公平、公正、准确、透明,维护测试信度,反对本位主义思想,杜绝以任何形式放宽测试尺度、降低评分标准的做法。
(二)各考点要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测试流程和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
(三)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坚决查处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事件。对考生在体育类专业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违规事实将被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和裁判员如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为保障测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地、州、市招办须指派一名本办干部担任本地区领队,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地区的带队教师及考生。各考点为各地、州、市招办指派的地区领队发放统一的领队证,领队负责在考点内协调相关事宜,协助考点做好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带队教师应为考生妥善保管财物,配合地区领队工作,并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地、州、市招办领队、带队教师名单须在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普招科(表样见附件1)。联系电话:0991-8750000,传真:0991-8752302。
附件:1、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考生须知
2、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3、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专家巡视组工
作职责
4、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介绍信
5、地、州、市招办领队、带队教师汇总表
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7、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要)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1: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考生须知
 
1、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测试。
 2、自觉服从测试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以任何理由妨碍测试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3、按规定携带体育专业测试所需衣物进入场地。测试场地为塑胶跑道,考生须穿符合塑胶场地要求的跑鞋,否则不得参加测试。贵重物品一律交带队老师保管,不得带入测试场地。
4、根据各测试点秩序册的编排(考前一天可到各地、州、市招办带队老师处查询),参加测试的考生在考前30分钟到测试点检录处检录,进场后按照测试项目编排组参加测试,参加测试时全程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的检查。
5、在测试过程中,做好各项准备活动,严格按考点测试工作人员的指令在指定区域参加测试,避免发生运动损伤和运动事故。
6、遵循体育专业测试各项目的要求和纪律,认真参加测试。当犯规次数超过一定次数时,将被取消单科的测试资格。
7、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测试场地,一经发现一律按违规处理。
8、在测试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及时通过测试工作人员或场内的地、州(市)带队老师进行协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测试工作正常进行。
9、测试结束后立即离开测试场地,不得逗留,不在测试场地丢弃垃圾。
 
 
 
 
 

附件2:
 
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项目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检查考生《准考证》及第二代身份证。
  三、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五、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
六、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附件3: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
专家巡视组工作职责
 
1、参与当地体育专业测试领导小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体育测试工作。
2、检查了解考务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考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检查测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办法和测试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检查成绩评定和成绩记录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了身体素质测试的各项成绩均在当日测试结束后立即公布。
5、检查考风考纪,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以及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是否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六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特别注意: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作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附件7: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要)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4)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原标题:2012年关于做好新疆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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