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使用
1、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2、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管理使用,由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操作落实。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3、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①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②部分特困生的资助。
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中心在学生处指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学生会设立勤工助学部具体落实勤工助学工作。学院学生分会应该设立相关部门,以便开展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勤工助学中心是代表学校对本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包括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到本部门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2、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
4、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报学生处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5、学生参与学院内劳动,其劳动报酬由各学院支付50%以上,各学院经费由学院人头经费支出并在月初划入勤工助学基金;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支付”。
6、各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7、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勤工助学中心。
8、勤工助学中心应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心有权对上岗同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有权决定工作期限是否缩短或终止;凡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勤工助学中心管理、任意退出工作岗位的同学取消在校期间一切勤工助学机会。
9、未经勤工助学中心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10、学生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确实因特殊情况要外出勤工助学的同学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勤工助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父母亲签署意见;
(2)勤工助学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并注明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
(3)经班主任和学院审核同意到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学期中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1、为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原则上要求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12、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审检、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1、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和考核表》,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月10日晚上6:00-8:30)到学生服务中心领取报酬。
2、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
(1)每小时的报酬为8元;
(2)每天的报酬不超过30元;
(3)每月的报酬不超过300元。
校外勤工助学计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学生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3、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六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60小时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以前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标题:2011年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