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生源质量,探索形成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考试评价机制,经商高等教育司,2011年进一步扩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2011年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由相关高校自愿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汇总备案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要求
1.已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
2.今年首次申请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关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
三、请各省(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上述高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申报工作,明确招生计划等内容,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月20日前将邮件发至:pingw@***.cn,并书面寄送:高校学生司本专科招生处 平伟,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66097839。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