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根据《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字[200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下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学院按照《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关于修订授予博士学位的科研要求的通知》(校研字[2010]3号),本着执行政策,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确保本次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安排
工作时间 |
工作程序 |
工作内容 |
完成者 |
上交材料 |
9月15日 |
个人申请 |
1.申请人登陆湖北大学研究生处主页“学位申请、评定、审核信息采集系统”提出申请; 2.学院到研究生处领取《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 3.学位申请人员填写并提交《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科研成果、英语成绩等材料。 |
学位申请人、研究生秘书 |
申请人《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 |
9月30日前 |
报送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
1.学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 2.送交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及其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结论等档案资料; 3. 科研成果及英语成绩等材料复印件。 注: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直接送交学位办 |
学位申请人、研究生秘书 |
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汇总表》(附件1) 2.《湖北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3.《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4.中期考核意见 |
10月15日前 |
资格复审 |
1.学籍办核查申请人员学籍及注册状况; 2.培养办、专业学位办复核课程成绩、学分等条件; 3.学位办复查申请人员科研成果、外语成绩等条件; 4.公布毕业资格具备人员名单,以及符合学位申请资格人员名单;同时关闭“学位申请、评定、审核信息采集系统” |
研究生处学籍培养办、专业学位办、学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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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前 |
学位论文 盲审 |
1.公布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阅(抽评)”人员名单; |
学位办、研究生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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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前 |
学位论文 盲审 |
1.11月7日前,学院督促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并将盲评论文一式二份交学位办公室; 2.督促所有符合申请人员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初定稿); 3.双盲评阅(抽评)的学位论文送外校评阅。 |
学位申请人、导师、研究生秘书、学位办公室 |
1.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电子版(初定稿) 3.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建议名单 |
11月15日前 |
学位论文 检测 |
1.学位办对学位论文与已有文献的文字重合率进行检测,并反馈有关检测报告单; 2.学院领取《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
学位申请人、研究生秘书、学位办公室 |
1. 硕士学位论文 |
12月10日前 |
论文评审 |与答辩 |
1.组织学院聘请与硕士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评阅硕士论文; 2.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的人员,由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其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到学位办领取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
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秘书、答辩秘书 |
1.《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2.《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人员审批表》 |
论文评审 |与答辩 |
4.组织与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
学位申请人、导师、答辩秘书 |
1.论文答辩表决票 2.论文答辩记录和学位授予决议 |
12月15日前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
各学院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并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按照《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分委员会表决结果 |
分委员会、学院负责人、研究生秘书 |
1.论文答辩记录和学位授予决议 |
12月20日前 |
学位信息上报、学位档案材料报送 |
1.学位申请人、学院负责完成学位授予基本信息采集的上报工作,要求准确无误; 2.学院报送学位申请、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档案材料。 |
研究生秘书 |
1.《学位评定、审核一览表》(附件2) 2.按照《学院报送学位工作材料清单》(附件3)整理汇总交学位办公室。 |
12月25日前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
校学位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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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前 |
档案归档整理 |
清理并完成学位获得者学位档案归档工作。 |
研究生秘书 学位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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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学位证书 |
学位获得者到学院领取学位证书。 |
学位获得者研究生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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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1、本学期申请学位人员必须已于
2011年 6月 30日
前通过开题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开题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含身份证、本科学历证、学士学位证、外语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两张近期个人彩色登记照,按照有关规定到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领取答辩材料。
3、专业学位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学院统一到研究生处专业学位办公室办理(详见附件4)。
4、为保证学位授予信息准确完整上报国务院学位办,本次所有学位申请人员必须登录校研究生处网站《学位申请、授予信息采集系统》,真实、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打印、签名确认,由学院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办存档备查。
附件: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汇总表》(注:“学位信息采集系统”中生成下载)
2.《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审核一览表》(注:“学位信息采集系统”中生成下载)
3.学院报送学位工作材料清单(点击下载)
4.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要求
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2011 年9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