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亦称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是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普通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但是职业培训是直接培养劳动者,使其掌握从事某种职业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现代化的企业广泛采用机器和机器体系生产,工艺技术十分严密,劳动者不但需要熟练地掌握操作技能,而且需要深刻地理解专门知识。因此,培训和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加速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熟练工人,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专门人员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通过各种职业培训形式,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推动了生产建设的发展。在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以后,加强职业培训受到了国家和企业更大的重视。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的具体涵义是:
1.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者。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这里,劳动者是广义的,即包括即将成为工薪劳动者的(人谋求职业的人),也包括 已经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前者可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以是尚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技工学校的学生)。
2.职业培 训的目的是开发受训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获得或提高某个方面的职业技能,而不是培训受训者的文化水平。当然,有些与文化素质教育有联系 的职业培训方式(如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方式),在职业培训的同时也进行高中阶段的文化课程教学,但这只是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事物,并不改变职业培训 的目的。
3.职业培训的内容是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了实现职业培训的目的,职业培训的内容是相关岗位或工种的技术业务知识 和实际操作能力。受训者经过职业培训,获得谋求职业或保障职业安定必须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取决于职业培训的程度,劳动者劳动 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所受职业培训的程度有关。 综上所述,职业培训在对象、目的和内容上,与普通教育都不相同。但是,职业培训和普通教育都是国民教 育的组成部分,一个合格的劳动者既要有良好的文化水平,也应有精湛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各国劳动法一般都将职业培训列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中国《劳动 法》第66条到69条也对职业培训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中国的职业培训法律制度从总体上看还不够完善。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依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章,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必须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规定,城镇就业补助费的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企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 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 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原标题:2011年高唐县职业教育中心山东招生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