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保证我院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 3.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协助银行讲解还贷的程序和办法,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建立我院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并向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和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强化贷后管理; 二、申请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 (1)户籍所在地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2.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三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4.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四、申请贷款必须出示的材料 1.首次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须出具的材料 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从 2011年起,同学们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网上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 2.对于已经开通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须出具的材料须提交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2011 年新版合同)办理申请。 五、办理贷款的程序 1.贷款程序 (1)网上申报 初次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需进行网上申报,系统登陆网址:https://sls.***.cn。) (2)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3)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5)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6)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7)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代理结算行根据区资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六、申请注意事项: 1.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2.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3.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4.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5.贷款合同签订额度: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从 2011 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6.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 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 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7.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七、加强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贷款学生资格认定是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公平教育的有力保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普通高中和高校要积极配合,确保每一位贷款学生都具备贷款资格。为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应严格执行贷款学生资格预认定工作,并以广西高中贫困生档案库管理系统数据作为重要参考,杜绝以下八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一)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的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四)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七)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 (八)去年获得贷款,今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有能力缴纳学费的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有能力在获得贷款第二年内就提前还清贷款者,建议不申请。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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