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试分数要求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及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职攻读风景园林硕士等专业学位招生录取复试分数要求如下:
(1)风景园林硕士:GCT总分172
(2)法律硕士:联考总分170
(3)教育硕士:英语30、教育学50、心理学50,联考总分166
(4)公共管理硕士:英语34、综合37、公共管理基础62、联考总分182
(5)公共卫生硕士:英语35、单科25分以上、联考总分117
所有上线考生均须参加报考资格审查与复试,资格审查通过且复试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录取。上线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查与复试由招生院(系、所)负责,各招生院(系、所)应于2011年1月18日前将合格考生复试成绩与资格审查材料交研究生院存档备查。
2、资格审查要求
各招生院(系、所)的分管领导为院(系、所)复试工作的责任人,分管领导必须选派原则性强、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对所有考生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资格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资格审核材料与报名信息是否一致。工作人员不得仅对证件、证书复印件或传真件进行资格审查,也不得委托合作办学机构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必要时,招生院(系、所)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工作人员按规定在审查合格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与姓名后,分管领导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并加盖招生院(系、所)公章。报考资格审查工作遵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招生院(系、所)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复试前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能提供合格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于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额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理。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能提供合格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不管在任何阶段,一经发现核实,即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3、复试要求
考生参加复试时,必须持全国联考的准考证件和有效身份证件。招生院(系、所)监考人员必须仔细核对考生与准考证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相貌、年龄等是否相符,杜绝复试中的代考违规行为。
4、违规处理
考生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含电子档案)等材料,均属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在录取前发现,学校不予录取;上述行为在录取后学位申请前发现,学校取消录取,其录取通知书无效并予以没收,同时,其所修课程学分无效、所交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上述行为在授予学位后发现,按照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予以撤销学位。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违规及处理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O 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