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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5年08月04日17:39  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桂教〔2009〕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区职业教育攻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国家教育部下达的2009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32万人招生任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普及进程,现就2009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筹领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和职成、基教、督导及招生考试等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确定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落实中职招生工作责任,理顺中职招生管理体制和规范招生秩序,为落实中职学校招生任务提供组织保障。要形成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宏观管理,招生工作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分解任务,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目标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要求和自治区职教攻坚的年度任务安排,2009年度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为32万人(含新增在职类型招生人数2万人),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一)2009年各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送生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各市向区内(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送生数量(即:本市招生数和向市外送生数之和)为评价各市完成2009年度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考核指标,各市必须确保完成;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当地生源,有序向城市中等职业学校输送初中毕业生,并按生源户口所在地纳入当地送生统计范围。
      各地要根据本地年度招送生总任务和所辖职业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统筹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职业学校招生,合理分解并下达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送生计划,确保本地完成职教攻坚责任状规定的招送生任务,以及教育部要求的面向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实施学历教育的招送生任务。
      (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积极承担攻坚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的需求。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进一步拓宽生源渠道,巩固扩大办学规模。对近年来每年度招生规模不足200人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今年我厅不再安排具体招生任务,届时将根据其办学情况确定今后的办学资质。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详见附件2。
       三、加强管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未获取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初中在校学生。从2009年起,各初中学校毕业考试一律不得在本年度6月份前举行,凡不按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初中毕业生,一律不得发放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初中学生的流失率,将初中生流失率纳入初中学校的考核范围,对初中在校生流失率高的学校,要按照“两基”攻坚验收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力度。各地不得限制经我厅审定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到当地招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向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不得强制初中毕业生报读指定的学校,不得扣押初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不得组织2009年初中毕业生在6―8月份期间外出务工,不得以半工半读、以工助学等形式招收新生,不得安排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到企业等单位从事务工活动;各中等职业学校用于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印刷和招生工作人员差旅食宿补助等成本开支,按平均每招生1人高不得超过200元的规定由学校自主执行。
      (三)规范推进城乡联合办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县级中等职业学校与合格等级以上城市骨干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和合作招生,提高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为规范联合办学的模式,提高联合办学的质量,每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联办学校数量不得超过4所,每年联合办学招生总数应控制在2000人以内。联合办学必须按学校隶属关系报经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实行“一年在县级职校学习,一年在城市职校学习,一年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分段培养模式。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新生录取备案。未经我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和联合办学。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我区直接或委托招生。
      实行城乡联合办学的,由承办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办理录取手续,纳入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范围;农村合作办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登记表”上加盖学校公章,注明联办专业名称(联办双方的专业原则上是相同或同科类专业),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不另外办理新生录取“登记表”,可纳入当地向区内(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送生数统计。对积极开展联合办学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我厅将给予专项奖励。
      (四)将招收高中毕(结)业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和学籍管理范围。由获得合格等级及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招收高中毕(结)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对学完规定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以注册入学方式招收持有普通高中毕(结)业证的学生,单独编班(每专业至少20人),一般专业学制1年;对报读应获医士、护士等执业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助产等专业的高中毕(结)业生,学制不少于3年(含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时间);招收高中毕(结)业生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不实行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模式。
      (五)各中等职业学校在主要面向初中毕业生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教学的同时,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职成厅〔2008〕6号),积极面向返乡农民工、青年农民、企业在职职工、退役士兵、进城农民工、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以及下岗轮岗职工等群体实施在职学历教育。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和上述群体的学习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突出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学分制、学分银行、学习等多种方式,允许学员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实行灵活多样的招生机制,可采取提前招生、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有效的招生办法,为上述群体继续学习、提升就业能力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贯彻落实教职成厅〔2008〕6号文件的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
      (六)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我厅批准或予以备案,并在“广西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上公布的专业。招收初中毕业起点新生的学制为3年(含1年顶岗实习),每专业单独编班(每专业至少20人)。对学完规定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七)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确保教学总学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6―9月份期间确定新生开学时间。
      (八)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化管理。我厅将进一步完善与全国联网的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新生录取、备案、学籍管理、助学金资助等功能的“招生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录取,统一办理各市、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备案手续。各市、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后,打印出新生录取名册报我厅备案,不受理手工录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学生即获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籍。各地、各校一律不得为同一新生办理中专和技工“双学籍”,不得为综合高中班等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九)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效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在7月上旬至10月上旬招生期间,实行按旬在“招生管理系统”上填报招生进度的制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要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包括录取并已注册学籍、实施学历教育的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结)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统计工作,确保招生统计数字的准确、真实,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统计报表》,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便汇总报教育部。
       四、加大宣传,引导广大初中毕业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
      (一)我厅统一印制《广西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宣传展板》和宣传横幅。宣传内容包括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政策,国家和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招生政策及招生举报电话、全区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自治区级示范专业、联系电话、招生宣传指定网站名称等信息。宣传展板由我厅指定专门人员到全区各地初中学校张贴,张贴期限为2009年3月16日―9月30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必须协助做好宣传展板张贴的工作,为展板张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我厅将把展板保存情况纳入中职招生检查范围。各地要杜绝中职招生“地方保护主义”,要把4月至5月定为各地初中学校接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期,统一组织全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到初中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各初中学校应对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招生资格备案证明的中等职业学校予以接待,并有序组织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到本校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广西八桂职教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职业教育办学特色、毕业生就业、成才典型,以生动的事实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培育技能型人才和就业服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营造全民关心、重视、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为防范虚假招生信息损害学生权益,各地要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手册予以核查。凡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我厅将在广西八桂职教网向全区公布。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校一律不得自行制作招生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督查,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圆满完成
      (一)我厅对各地完成中等职业教育招送生任务,以及初中毕业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升学率、普职比、职业学校学生巩固率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投放与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挂钩;对初中阶段教育升学率低和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比例严重失调、未完生和送生总任务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初中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未完生任务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将向全区通报并抄送学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文有关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我厅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送生总任务列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评比表彰工作机制,设立奖励经费,奖励超额完生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完成输送生源任务的初中学校,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自治区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14533。
      附件:1、 2009年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 2009年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原标题:2009年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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