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一、报名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我省普通高中读书的外国籍考生,能够出示护照和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且符合我省考生报名条件的,允许其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要求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2009届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0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时须填报学业水平测试的选修科目,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以及有关的专业考试。
各地招办应认真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户籍的人员报考普通高校。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省2008年高考方案的有关规定,在往年公布计划形式不变的基础上,高校应增加对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与规定,符合我省的招生政策,并需制定适合我省08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相关要求的录取规则。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按规定缴纳体检费用以及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费用。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应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标准(含军事、公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已通过《江苏招生考试》向社会公布。体检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掌握体检标准,保证体检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六、考 试
1.2008年我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统考科目。
(2)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七门。
普通类考生设选修测试科目两门,必修测试科目五门。选修测试科目由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修测试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修测试科目。
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普通类专业,应按普通类考生的相关要求确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如不兼报普通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测试科目。
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成绩当年有效,必修科目成绩从应届高考之年算起三年内有效。
(3)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由其所在学校组织实施。往届生、社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暂不作要求。
2.成绩计算:
(1)统考科目各科满分: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另外,语文、数学各设附加题40分。
选修测试历史的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选修测试物理的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不兼报普通类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
(2)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实行等级制。
必修测试科目各科满分100分。按考生得分设定为4个等级:100分~90分为A级,89分~75分为B级,74分~60分为C级,59分及其以下为D级。考生可参加两次必修科目测试,取较高等级计算成绩。
选修测试科目各科满分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为6个等级:A级为前20%(含20%)的考生,其中前5%(含5%)的考生为A+;B级为前20%至前50%(含50%)的考生,其中前20%-30%(含30%)的考生为B+;C级为前50%至前90%(含90%)的考生;D级为90%以后的考生。
3.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如果考生本人对高考成绩有疑问,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向报名地招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各市招办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核查。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类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较好。
5.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招生高校、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考试。
6.经招生体检,身体健康状况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公安、政法类院校或专业招生条件,且有意向报考上述院校或专业的考生,由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有关高校在6月25日至7月4日期间,组织考生进行军检、面试、政审或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七、志愿填报
1.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普通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持有2006或2007年度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的往届生,如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经转换后对应的必测科目等级为D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不作要求),准予其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3)普通类考生如填报本科院校志愿,选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
根据08年我省考生生源情况,普通类考生填报第三批本科院校的选修科目测试等级低要求为1B1C。另外,对于少数特征分较高,选修科目测试等级达到1B1C的考生,允许本科第二批次院校进行自主招生,这部分考生可填报本二批次院校志愿。
(4)体育、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普通类专业,在填报普通类专业志愿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和普通类考生一致;如不兼报普通类专业,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持有2006或2007年度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的往届生除外)。
(5)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低要求(2B4C1合格);
普通类考生中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参照体育类考生执行(D级不超过三门);
保送生以及报考南京大学强化班、小语种提前单招和示范性高职单招的考生,其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报考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以及空军飞行学院的考生,因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或有特殊要求,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级要求。
(6)考生在填报有关高校志愿时,选测科目中的历史或物理须符合高校相关专业指定的科目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2.填报时间
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以及公布符合两阶段填报志愿要求的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各批次省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在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http://gkzy.***),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6月27日至7月2日进行。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本专科(含军事、公安、航海、政法、师范等);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的公办本科、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普通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提前批次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29日前确认)。
第二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7月29日至8月2日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等)、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报考科类为体育类或艺术类兼报普通类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普通类院校志愿。
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高校及专业对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3.志愿设置
今年我省普通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在每个批次设置了一个平行院校志愿、一个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专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 7所院校。除普通类专科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为A、B、C、D、E 5所院校外,其他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并在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志愿信息一律无效。
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填报征求平行志愿的考生,视为其自动放弃该志愿填报机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个批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有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大批次,下设八小批。
凡符合报考条件,经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考核、测评,被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的入选考生,须在全国统考前,按高校规定时间到报考高校填报《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此表是省教育考试院对自主选拔考生在本科第一批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前,提前向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投档的唯一依据;如考生分别到多所高校填报志愿,则其所填报的所有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均无效。此外,入选考生在高考成绩发布后,仍须在网上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如未被所报考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录取、符合投档条件者仍可参加本科第一批及以下各批次的投档。具体办法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6号)规定执行。
本简章以及《江苏招生考试》上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8年普通高校在江苏招生计划》、《考生填报志愿须知》等是考生准确填报志愿的重要参考材料。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校情况、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规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http://gkzy.***)填报志愿信息,并按省教育考试院及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本人志愿信息予以签名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考生本人信息填报失误,或未按规定时间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录 取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新生录取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今年我省仍在考生电子档案中建立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特征分达到省同批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符合相关要求且投档分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并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
2.录取批次
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批录取院校(含普通类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师范等本科院校;普通类提前录取专科;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公办本科院校;体育类、艺术类提前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
(2)普通类第一批本科院校;
(3)普通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普通类高职(专科)院校。
3.投档原则及办法
(1)普通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选科,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F、G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7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
①经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批准,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高校,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将本校的录取原则和办法以及确定的入选考生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第一批本科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前,对先期填报了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志愿的入选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先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②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对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为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投档。
③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特殊考生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④普通类各批次有选测科目要求的高校录取时,如某些专业按历史或物理科目投档生源不足,高校可在原投档线上调剂录取选测其它科目的考生;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可调整该专业招生计划。
⑤为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特征分在同批省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学校投档线下一定范围内,未被投出的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由高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可将这部分考生档案按志愿投放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于少数特征分较高,选修科目测试等级达到目1B1C的考生,允许本科第二批次院校进行自主招生。
(2)体育、艺术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艺术类专业校考院校(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除外)的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3)在考生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按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及有关特殊考生的补充投档原则和办法对填报征求平行志愿的考生进行投档。
(4)高校可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有关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承诺非选择性招生部分严格按高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高校的选择性招生对象须填报该校志愿,普通类考生必修测试科目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报考第一批本科院校,考生的特征分须在省控线上,选修测试科目达到2B及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考生的特征分须在省控线上,选修测试科目达到1B1C及以上等级;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考生的投档分须在院校投档线下10分以内,选修测试科目达到1B1C及以上等级;报考高职(专科)院校,考生的投档分须在院校投档线下20分以内。
体育、艺术类院校(专业)的选择性招生办法参照2007年执行。
具体的投档办法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11号)执行。
4.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③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④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它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⑥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考试,六门科目成绩均达A级且技术科目考试合格的应届考生,在划线前加10分作为奖励分计入统考成绩,作为特征分,并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计算。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5.残疾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校在录取时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填发。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介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
九、特殊类型的招生
1.艺术特长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7〕15号)规定执行。
2.高水平运动员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7〕14号)规定执行。
3.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6号)规定执行。
4.艺术院校(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8〕1号)规定执行。
5.体育院校(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8〕2号)规定执行。
6.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0号)和我省《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5号)规定执行。
7.关于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8.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生入学及复查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按期到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高校应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一、组织管理
2008年是我省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第一年,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克服麻痹和懈怠思想,确保今年高校招生工作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1.切实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招生考试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完善与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地进行。
2.加强安全保密建设,确保考试安全
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要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考点的硬件建设;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要加强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答)卷印制及运输、试(答)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确保万无一失。
3.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针对考务管理相对薄弱和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4.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实施“阳光高考”
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 “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5.强化服务,办人民满意的高考
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坚持信息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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