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南平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中文全称为“武夷学院”,简称“武院”,英文全称为Wuyi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YU。
第3条学校法定注册地:武夷山市武夷大道16号。
第4条 学校网址:http//www.***.cn。
第5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6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第7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人才兴校、质量立校、文化强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立足武夷山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的区位优势和新建本科院校的后发优势,挖掘武夷资源优势、传承理学文化精髓、培育产业应用人才,注重内涵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区域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强、高水平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8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拓展专业研究生教育;以茶学、旅游管理、艺术学为特色,积极培育新型工科,努力实现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9条 学校着力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第10条 学校校训:涵养穷索,致知力行。
第11条 学校精神:艰苦创业,奋发有为。
第12条 学校校徽以“钟鼎”为图形,由篆体“武、夷”二字组成,融入红绿搭配的雕花窗扇,以示武夷学院借武夷山碧水丹山之地,承武夷传统文化,办人民满意大学。校歌为“武夷学院之歌”;学校校庆日为5月8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13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夷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办学、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的管理模式。
第14条中国共产党武夷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共产党武夷学院委员会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八)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议事范围为: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上级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进人计划;
(六)讨论决定学校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七)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
(八)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九)讨论决定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提交党委研究的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统战工作、武装工作、老干部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的有关工作。
党委会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一)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成员于会前3天提出、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该议题属党委会议事范围后,报党委书记审定。经审定拟上会的议题,有关党委成员应准备书面材料,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会前应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和充分沟通,并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意见供党委会讨论决定。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校长及分管领导充分酝酿。
(二)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的前1天,把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党委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党委成员。
党委会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必要时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临时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后进行。
(二)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专项工作时,其分管成员应在场。对因故缺席者由会议主持者或办公室主任提前征求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有关内容和决定。
党委会决定的产生和执行:
(一)党委会在研究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多数人意见,尤其是分管领导意见,同时也要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意见,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作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必要时也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受党委书记委托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党委书记报告会议情况。
(二)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党委成员应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四)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职能部门和院系要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和检查落实,并将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中国共产党武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15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负责教职员工的聘任与解聘、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五)拟定学校章程;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保护、使用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召开校长办公会,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在充分听取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归纳集中做出决定或决议,如暂时不能做出决定或决议,应有明确说明。
第16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按照精干高效、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规范内设党政职能机构和教学与教学辅助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后报上级党委备案。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17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8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校友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19条武夷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20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21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校学生委员会的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校学代会每三年定期或者特殊情况下不定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依据《武夷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22条学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务委员会、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等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及校外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科代表性和决策咨询能力的副教授、教授组成,负责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师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与学术资源配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重大学术问题等方面的咨询与决策。
第三章 举办者及学校
第23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生命线,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24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它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5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鼓励、支持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支持学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在核定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6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大力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发挥学校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应有作用,保存、传承、传播和创造先进文化,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人才保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六)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7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福建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科专业及教育管理
第28条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举办,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29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30条 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学校办学层次定位为: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稳步扩大留学生教育。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利用武夷山的区位优势,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
第31条 学校设置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32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专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专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基本技能的技能型人才。学校通过理论与实践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与教育。
第33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价机制,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
第五章 学术机构
第34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考核办法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
(三)审定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推荐等学术工作;
(四)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35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审核学校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
(二)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对违反规定获得学位人员作出撤销所获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36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有关校领导、处(室、院、部)领导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教学改革与发展作出前瞻性规划,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二)审定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审定本科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负责教学事项评优、评奖、处罚等评议表决;
(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37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任副主任,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以及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各1人(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任委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解聘条例;
(二)拟定并决策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聘任条例;
(三)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数、结构比例范围内,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38条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院系日常经费和其它资源,定期评估院系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情况。
第39条 院系设置应考虑学科与专业结构,原则上至多涵盖两个领域相近或相关的一级学科。院系下可设中心、研究所等学术机构。
第40条 为促进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校属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校属研究机构下可设研究所等研究机构。
第41条 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学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平台,给予相对集中的空间场地和相对独立的财务、人事管理权,并按国家、部门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设立若干校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42条 学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践平台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设立校级公用仪器共享平台,直属学校管理;各院系可设置系属公用仪器设备服务平台。
第43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支撑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服务与研究机构。院系部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需要,建设学科资料室。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44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以办好“三欢迎”(学生欢迎、用人单位欢迎、社会欢迎)大学,培养“四会”(会做人、会学习、会应用、会创新)人才的理念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45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6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7条 学校为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48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形式,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及推荐等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49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50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51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是学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52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研发等工作。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53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学校的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54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教学和研究人员享有学术自由,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55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条例、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学校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56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57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58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教学和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和科研并重的专任教师系列、以教学为主的专职教学系列和专职从事科研的研究系列。其它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59条教学系列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研究系列的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工程技术系列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四个等级。其它专业技术系列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0条学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带薪学术休假。
第61条 学校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学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在完成学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校外从事每周不超过一天的兼职工作,但须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62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管理
第63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以南平市财政为主,上级财政适当补助、事业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64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65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66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入教育发展基金帐户统一管理核算,每项捐赠都设置独立的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67条 学校接受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由受赠方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68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合理使用和依法处置。
第69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70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71条 学校后勤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九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72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73条 学校鼓励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74条 学校积极与校外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75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与海外高校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学校积极与海外高校、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十章 校友、校友会及校董事会
第76条 学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优先为校友提供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77条下列人员是武夷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78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校友会主要职责:积极宣传母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扩大母校在社会上的影响;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交流,开展联谊活动、学术交流、协同创新、社会服务;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第79条校董事会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举办方、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外专家组成。
校董事会主要职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武夷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合作办学,促进学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相互沟通、交流,并对武夷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章 章程审议、修改
第80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并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81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章程委员会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校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82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83条 学校终止事由: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学校,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84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85条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86条 终止时,向审批机关缴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87条 学校办理法人组织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88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89条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90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80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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