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地处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于1995年筹建;1996年学院成立。2006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119号文件批准、国家教育部教发200611号文件备案,更名为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系国民经济教育序列、国家统一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院校。
1 995年学院筹建, 1996年学院正式成立。
1998年学院被批准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同年4月一期工程建设开始。
1999年末学院一期工程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同年学院被评为全区高等教育先进集体。
2000年学院被批准为法律、计算机、会计、英语、工民建、汉语言文学等专业的高等教育本科助学院校。
2001年学院被评为全区示范学校。
2002年学院以挂靠的方式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同年学院又被评为全区优秀院校。
2003年学院设立中专部;2004年学院被赤峰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赤峰市劳务输出培训基地。
2006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119号文件批准、国家教育部教发[2006]11号文件备案,学院具有了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纳入了全国统招计划,现已更名为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考办函[2007]02号文件批准为全区首批 “专接本”试点院校。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单位:赤峰职业技术学院代码:E20专业代号专业名称招生数学制备注小计文科理科01道路桥梁工程技术1508070三年6200元/学年02建筑工程技术1508070三年6200元/学年03工程造价16010060三年6200元/学年04工程监理1509555三年6200元/学年05会计电算化16010060三年5800元/学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第二章办学地点及层次第二条学校名称:赤峰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条学校代码:14050第四条办学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第六条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第九条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普通高考专科生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和各处、室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简介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地处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于1995年筹建;1996年学院成立。2006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119号文件批准、国家教育部教发200611号文件备案,更名为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系国民经济教育序列、国家统一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院校。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历史
1 995年学院筹建, 1996年学院正式成立。
1998年学院被批准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同年4月一期工程建设开始。
1999年末学院一期工程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同年学院被评为全区高等教育先进集体。
2000年学院被批准为法律、计算机、会计、英语、工民建、汉语言文学等专业的高等教育本科助学院校。
2001年学院被评为全区示范学校。
2002年学院以挂靠的方式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同年学院又被评为全区优秀院校。
2003年学院设立中专部;2004年学院被赤峰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赤峰市劳务输出培训基地。
2006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119号文件批准、国家教育部教发[2006]11号文件备案,学院具有了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纳入了全国统招计划,现已更名为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考办函[2007]02号文件批准为全区首批 “专接本”试点院校。
2012年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 来源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单位:赤峰职业技术学院代码:E20专业代号专业名称招生数学制备注小计文科理科01道路桥梁工程技术1508070三年6200元/学年02建筑工程技术1508070三年6200元/学年03工程造价16010060三年6200元/学年04工程监理1509555三年6200元/学年05会计电算化16010060三年5800元/学年
2012年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第二章办学地点及层次第二条学校名称:赤峰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条学校代码:14050第四条办学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第六条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第九条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普通高考专科生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和各处、室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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