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广东 其它
更新日期
2022-05-29 19:14
学校类型
公办学校
教学领域
--
电话
0795-5294124
官网
www.gacycu.cn/
学校地址
昌西校区(江西高安市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
(1)秉着“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原则,学校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所有农村、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前两年按15%比例享受中职金政策。
(3)根据在校期间品德表现和学业成绩,高考大专生(大二、大三时期)、五年制大专生(后一年)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所有大专阶段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比例评定“国家金”(人均3300元/年);
(4)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分三个等级,奖励三年制大专和五年制后两年优秀学生;
(5)学校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提供服务(高8000元/年);
(6)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按在校生人数5%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扶助,扶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1000元。学校还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我校校企合作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探索校企双主体合作育人的新模式,利用企业级工程师带领学生进行“学徒制”培养,真正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订单班学生除享受在校生的奖金外,有些专业还能享受企业设立的“圆梦金”和“圆梦奖学金”,校企合作专业毕业生整体综合素质能力强,能满足企业岗位需求。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品德表现和学业成绩,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比例评定国家金,采用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的新标准。学校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提供服务(高8000元/年)。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按在校生人数5%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扶助,扶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二十二条:所有农村、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按要求落实相关奖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贷款等资助,其中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
按要求落实相关奖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贷款等资助,其中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所有农村、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学校主要根据“帮困”与“育人成才”相结合原则,由学工、财务等部门提供相关服务,视具体情况实施奖、助、贷、勤、免等资助办法,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良好条件:(1)所有农村、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两年按15%比例享受中职金政策。(2)根据在校期间品德表现和学业成绩,高考大专生、五年制大专生(均为后两年)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另外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比例评定“国家金”(人均3000元/年);(3)学校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分三个等级,奖励三年制大专和五年制后二年优秀学生;(4)学校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提供服务(高8000元/年);(5)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扶助,比例为在校生5%,扶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1000元。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 学校全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专科学校 三、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 学校国标代码:14494 五、 学校地址: 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 邮编:330814 六、 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18年新生报到须知。终以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艺术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3、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所有农村、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两年按15%比例享受中职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九章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0791-87830033(传真)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 学校名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专科学校 三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 学校代码:14494 五、 学校地址: 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 邮编:330814 六、 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17年新生报到须知。终以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艺术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3、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扶贫金、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0791-87830033(传真) 第三十条: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 学校名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三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 学校代码:14494 五、 学校地址: 昌西校区: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 邮编:330814 高安校区:江西省高安市碧落路54号 邮编:330800 六、 学校基本概况: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隶属宜春市人民政府,是目前江西省唯一的一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自创办以来,已有110年的师范办学历史,被誉为“赣中师苑一杆旗”。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终以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 第十二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非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的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统考成绩,按照各省投档政策执行。 3、?德育考核合格。身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五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扶贫金、校内外勤工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0791-87830033(传真) 第二十九: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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