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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5-29 18:50
学校类型
民办学校
教学领域
--
电话
官网
www.hbdyc.com
学校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73号【五里新村公汽车站(艳阳天酒店)西行300米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金范围、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教助[2017]1号文件:农村农业户口城镇非农户口的全日制技工学生国家减免(国家补费)学费1000元/学期,三年烹饪专业国家补费6000元。全国连片困难县(市)农业户口的学生享受国家金1000/学期,三年享受二年共4000元。学生高可得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0000元。
我校严格执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教助[2017]1号文件
3、我校严格执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文件。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金管理工作,确保中职资助政策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2〕22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按一定标准由财政核拨的用于弥补中职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全省由省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全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十条 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每年10月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第十二条 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应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以下简称“国家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中职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与其他新生同时办理学籍注册,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我校2017年春季技工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工作已全面开展,现就做好烹饪厨师技工教育及厨师技能培训招生工作“政府免学费”资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金范围、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我校所有县级非农、农业户口的学生减免(国家补费)每年学费2000元,两年制国家补助4000元,三年制国家补助6000元。全国连片困难县(市)农业户口的学生享受国家金两年制2000元、三年制4000元。
国家免学费资助资金在学生入学时直接减免等同国家资助免学费资金的学费,不够部分学费由学生补交。国家金由国家财政部门下拨到学校,学校统一为同学们办理邮储银行的《中职资助银行卡》,学校将下拨的国家金直接转入学生的《中职资助银行卡》内。
3、我校执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文件。
三、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5〕115号)文件要求:我校自2016年春季所有县级非农、农业户口的全日制技工专业的学生减免(国家补费)每年学费2000元,两年制国家补费4000元,三年制国家补费6000元。全国连片困难县(市)农业户口的学生享受国家金两年制国家金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三年制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以上6000-10000元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国家财政部门下拨到学校,学校统一为同学们办理中国银行专门制作的《中职资助银行卡》,学校将定期下拨的国家金直接转入学生的《中职资助银行卡》内,国家资助的免学费资金在学生入学时直接减低。
3、我校严格执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文件。
为促进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扩大我校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现就做好烹饪厨师技工教育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招办做好招生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资助惠民政策,介绍学校烹饪专业特点和就业前景,为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之路,创造良好环境。 二、学校招办、教导处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根据招生专业,编制招生计划,2015年春季招收各技工专业学生控制在600人。招生计划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现实施招生。 三、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金范围、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我校自2013年春季起全国所有县级非农、农业户口的学生减免(国家补费)每年学费2000元,两年制国家补助4000元,三年制国家补助6000元。全国连片困难县(市)农业户口的学生享受国家金两年制2000元、三年制3000元。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金管理工作,确保中职资助政策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2〕22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按一定标准由财政核拨的用于弥补中职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第六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全省由省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全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地方分担比例继续按照鄂财教发〔2012〕225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
第十条 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每年10月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要做好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份前,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填报本学期《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表》(附1),对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终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依据。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各地收回统筹使用的,各地应及时规范做好清理及预算调整落实等工作,属于应上缴上级财政的,各地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上缴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地实际,及时做好相关预算追加(追减)工作。
第十二条 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2),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严格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对应免不免的、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应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时,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间,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二十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中职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108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192号)同时废止。 (完)
附: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表
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以下简称“国家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职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
中职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与其他新生同时办理学籍注册,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金管理工作,确保中职资助政策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2〕22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按一定标准由财政核拨的用于弥补中职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第六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全省由省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全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地方分担比例继续按照鄂财教发〔2012〕225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
第十条 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每年10月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要做好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份前,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填报本学期《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表》(附1),对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终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依据。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各地收回统筹使用的,各地应及时规范做好清理及预算调整落实等工作,属于应上缴上级财政的,各地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上缴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地实际,及时做好相关预算追加(追减)工作。
第十二条 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2),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严格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对应免不免的、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应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时,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间,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二十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中职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108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192号)同时废止。 (完)
附: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表
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以下简称“国家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职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
中职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与其他新生同时办理学籍注册,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为促进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扩大我校2015年秋季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现就做好烹饪厨师技工教育招生工作“政府免学费”资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金范围、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我校自2013年春季起全国所有县级非农、农业户口的学生减免(国家补费)每年学费2000元,两年制国家补助4000元,三年制国家补助6000元。全国连片困难县(市)农业户口的学生享受国家金两年制2000元、三年制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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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一厨师学校招生专业中式烹饪、高级大厨、烹饪科学与营养、烹饪工艺、中西点制作、生鲜食品加工与经营、饭店服务与管理、厨师长提升湖北第一厨师学校学校简介湖北省第一厨师学校创办于1989年,是我省烹饪厨师技工教育第一品牌。20多年来,湖北省第一厨师学校始终秉承“汇集天下名厨,培养厨师精英”的宗旨,以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满足社会需要为导向,实行一校两牌:湖北省第一厨师学校、湖北中南(烹饪)技工学校。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多层次,多元化、多边合作的办学模式和格局,培养优秀烹饪技工人才数万人。湖北省第一厨师学校、湖北中南(烹饪)技工学校的教育培养方法和办学模式成为众多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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