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本资助政策的申请等具体工作由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西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不负责该政策的落实工作,符合补偿或代偿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二)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区内、区外高校)
非中央部门所属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
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从2006届毕业生实施,2006年以前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其中对2006届-2008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届高校毕业生开始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06届-2012届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的,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5年;从2013届毕业生开始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
在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11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自主创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09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1.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
③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④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⑤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或自主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其在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
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同类资助政策的(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校级出台的免学费等同类资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2.补偿或代偿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高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3.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向区内各高校或各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申报材料:
①申报所需材料
Ⅰ.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Ⅱ.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Ⅲ.自主创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Ⅳ.上述三种就业类型中,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另须提供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缴清证明》;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另须提供《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的另须提供《学费缴纳证明》(如收款收据等)。
Ⅴ.上述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②申报材料提交部门
Ⅰ.区内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Ⅱ.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就业或创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地市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答案来源于: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