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投档分数线以上,对学生的高考(含单独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只需1门在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没有明确选考科目范围的,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
普通类专业:考生志愿由“专业+学校组成”。录取不分批次,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单独考试类专业:按考生总成绩高低,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考生位次和志愿顺序投档录取。考生位次按所有考生总分排定。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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