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考生总成绩(初试和复试加权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作为拟录取的依据(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名单分别排序)。
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平均分(折合为百分制)x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x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权重50%,复试权重50%。
例如:考生复试成绩为80分,则:
1)500分满分,初试成绩360分
总成绩=360/5*0.5+80*0.5=76
2)300分满分,初试成绩210分
总成绩=210/3*0.5+80*0.5=75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政审不合格者;
(2)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
(3)体检不合格者。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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