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
经管学部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专业目录下达的专业(方向)指导性招生计划,依据报考志愿优先原则,报考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分别排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分别给出“建议录取”或“建议不予录取”等意见,确定拟录取名单。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学校招生计划,结合复试总体情况,终确定录取意见(同意录取或不同意录取)。
2.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完成复试过程的所有考试环节,如有一个部分缺考,则不予录取。
3.复试笔试(政治)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复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5.复试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如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一经查实,不予录取。
6.经管学部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心理素质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考生,需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如无异议,不予录取。
7.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我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不做另行规定。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不予录取。
实在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校体检的同学,务必按学部规定时间提交考生本人6个月内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报告。
8.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并交至我校,否则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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