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当年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
4.公平、公正、公开地完成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5.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录取工作中的信息整理、信息传递、信息保密等工作;
6.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专刊》、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按照《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6)113号)和《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教招字〔2016〕2号)执行。
第十四条 成绩要求: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成绩,非美术类专业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非美术类专业中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学校面试并合格。
第十五条 招生科类:艺术类专业皆艺术文、艺术理兼收,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美术类专业中空中乘务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非美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我校2017级新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规定执行,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2.住宿费普通间每生每年1200元。此外,学校设有差异化的住宿条件,学生入学后自愿选择。
3.退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按国家相关政策发放。学院还设有学院奖学金,奖优助困,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帮助。学院依据相关政策,适时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证书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法规、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2017年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