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教务处、研究生院是港澳台学生培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港澳台学生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管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趋同,执行统一的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二条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教务处、研究生院可以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基础外语类课程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免修。
第十三条学院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培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将港澳台学生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入学教育,为港澳台学生安排课业辅导,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其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在校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可依法接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立的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
以外的大学正在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同年级本科专业,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处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提供服务;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
第十八条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港澳台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学院根据职责分别为港澳台学生建立相关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团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港澳台学生社团,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等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
导其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校内公寓,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相同的住宿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按照山东省和济南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在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按规定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其医疗保障形式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
第二十四条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港澳台校友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涉及港澳台学生的突发应急事件,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在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工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学校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2017年济南大学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暂行规定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