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413,云南省招生代码为5398,主管部门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实行云南省教育厅与红河州政府共管以州管为主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蒙自市。
第四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是云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成立有院领导、相关处室领导、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参与招生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认真做好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和培养目标的预测评估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2016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