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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计划的制定

2016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的制定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5 18:23:00 解决时间:2018-05-2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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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专业发展、市场人才需求、生源计划编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院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指导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院各专业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指导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身高155cm以下学生不宜报考护理、助产专业)。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院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考生均可通过省招考院提供的途径查询,也可登陆学院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红河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至12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院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院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学地点:云南省蒙自市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式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3-3643417

  电话传真:0873-3649578

  邮编:661100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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