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
取资格审核表
附件
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表
姓 名 报名序号 就读初中学校 性 别 初中学籍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浙江省居住证号 居住证办理起讫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缴纳社会保险证号 缴纳社保起讫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学生承诺本人提供的户籍、父(母)居住证和缴纳社保情况等信息真实可靠。若弄虚作假,愿被取消高中学校录取资格。 承诺人(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学校初审意 见1.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初审意见:□符合 □不符合2.《浙江省居住证》初核意见:□符合 □不符合3.社会保险费缴纳初核意见: □符合 □不符合 学校负责人(加盖公章) 镇(街道)新居民事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教育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新居民子女须从初一年级开学时起,即按规定在我省中小学省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初中电子学籍注册,并按规定连续在海宁市完成初中学业。初一年级开学后再由外地(市)转入我市初中学习、初中段学习期间曾转学到外地(市)后又转回我市、或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均为不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不能在我市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
2014年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