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普通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为准。
第十三条 我院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助学贷款和雨露计划政策等。
第十四条 依托行业企业办学优势,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励志生政策,采取零学费入学,上学期间,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边工作边学习。每所生源学校可推荐20%的励志生。
第十五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不让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第十六条 凡当年高考成绩达到三本以上录取分数线且被我院录取的,每年减免学费1000元。
第十七条 对于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大专学生,学院择优选拔,实行导师制对其进行培养,且每年拨付100万元创业资金给予支持,学生毕业后即成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技术骨干或创业小老板。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92-3221100 3221020
联系地址: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58030 电子邮箱:hbqcxyzsc@***
学院网址: 咨询QQ: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3年鹤壁市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招生办公室监督体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