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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6年11月08日09:25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 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九章 附则

 

 

序言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山西林业学校,成立于1952年,2002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晋升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Shanxi Forestry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滨河东路(北段)78号。

学院的网址www.***.cn。

第三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林业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是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适应需求、面向人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服务林业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学生成为素质优良、技能精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秉承“知行合一、树木树人”的教育理念,遵循“厚德、笃学、精艺、果行”的校训,以“坚持方向、彰显特色、提升内涵、服务社会”为办学方针,坚持“立足高职,突出特色,面向社会,服务行业,提高质量,保障就业”的办学定位,按照“强基固本、控量提质”总要求,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致力于把学院建设成为条件优良、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郁的绿色人才摇篮和平安和谐校园,成为省内一流、行业领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开展与企业技术开发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市场需求,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绩效考核、奖励或处分。

(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与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 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证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办学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社会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办学规模。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以林业技术、森林生态旅游、园林技术、园林工程技术、园艺技术(花卉等骨干专业为基础的林业类、园艺类、园林类、经贸类和环境艺术类等特色专业群。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规定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干部任免事项,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优良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学院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一)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主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设置党总支和党支部,完善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林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按照《工会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所属的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林场和山西省龙城森林公园,依据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作为举办者对其单位施行监管,保证其为学院人才培养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系部,是实施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党建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系部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教学系部主任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系部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性组织,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深厚理论基础、丰富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是指导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组织,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高职教育研究会。高职教育研究会是学院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和开展校际协作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五对接”的基本要求为导向,坚持民主科学的思想,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积极总结、交流、探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新经验、新问题、新理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产学研合作委员会。产学研合作委员会由学院牵头,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接合作组织。按合作共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交流、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资源及科技、人才优势和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优势,开展深层次、多模式、互惠互利的校企合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组织,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十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勤奋工作,履职尽责;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学院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工接受进修培训、、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四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升“双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录取,依规注册,取得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其它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和相应奖励。

(四)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社团,在团委和学生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校园文化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或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五十二条 学院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按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院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合规合法。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指学院所有或使用的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办学资金、资产及提供的办学资源。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学院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以对影成林的“树”构成天圆地“方”之中,中央图案由“林”字的拼音字母“L”变形为运动的“人”,组合成山西的“山”,色彩以墨绿色为主色调,突出了学院的专业特色。

学院徽章为印有学院徽志和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六十四条 学院院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校名以及学院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 

 

 

 

 

 

第六十五条 学院院歌是《我们是新一代林业先锋》。

第九章 附则

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山西省林业厅同意,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学院向社会和院内公布本章程。

六十七条 学院章程如遇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举办者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时,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

序。修订程序按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六十八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六十九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七十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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