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按招生计划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
第三条坚持依法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原则,讨论决定招生计划执行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开展生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动态的调研工作,为校领导提供招生工作的决策依据。
(三)组织编制招生计划。
(四)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负责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市场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提出本单位计划招生专业及人数的意见。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招生宣传和咨询的具体工作。
(三)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招生计划的方针政策和人才市场的需求状况,及时编制修订我校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生源地域布局等计划,并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招生计划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四章招生咨询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编制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力求语言严谨,应包括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专业培养方向、主要课程设置、基本学制、学费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须经教务、学生、财务等主管部门会签,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咨询工作,招生咨询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学院在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咨询工作,派出的咨询人员应熟悉本专业情况和学校招生政策,要正确指导考生及家长。任何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落实的招生信息,不得随意向考生曲解招生政策,更不得随意向考生作录取承诺。
第十四条我校残障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按《天津理工大学聋哑学生单独 招生考试、录取细则》、《天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 按教育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依据我校原则,在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下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传递我校的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行使如下职能:
(一)控制和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
(二)对学校内部各专业的投档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进行录取确定。
(三)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和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一)录取前,由我校提出调阅档案的数量(或比例),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考生的电子档案提供给我校。
(二)我校在收到考生电子档案后,采取一次性下载方式接收,并按照我校招生章程和录取原则,完成录取工作。
(三)确定退档名单时,要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志愿,对照录取原则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充足理由不得退档。
(四)录取过程中,学校如需调整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计划调整审批后方可落实计划,实施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有关事项
(一)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均需参加网上招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学校设专人负责网络维护,确保招生录取网络系统畅通,避免因考生电子信息传递故障给招生录取工作带来遗留问题。
(三)招生录取期间录取现场设有安全保卫人员值班,采取封闭式管理,非招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录取现场。
(四)设考生信访接待室和招生监督信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招生人员要妥善保存招生资料,不得擅自透漏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现场不得随意接打私人电话,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进行招生工作以外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工作“六不准”、“六禁令”,如有违纪行为,由监督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及社会影响大小,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天津理工大学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细则
3.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天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颁发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及《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监督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章招生范围和计划
第四条招生计划的投放根据当年教育部及各省、市、地区有关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政策和我校招生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分省计划,文、理科考生兼收,分省计划数以各省当年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三章报名
第五条报名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艺术事业,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和设计能力;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
第六条考生原则上必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报名,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省报名的考生,可按照我校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七条报名时间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我校只接受考生面报。
第八条报名考试费:按天津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九条报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及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要求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科目、要求及安排以我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依据考生填报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严格按各省市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我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专业课统考并合格,且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出省条件;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控制分数线;英语高考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规定的低分数标准。
第十四条录取时,按照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具体收费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一周内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时,遵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2:
天津理工大学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规范管理,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生计划与报名
每年十二月公布下一年的招生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按专业报名。报考者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学业水平;必须具有听力障碍残疾证。报名时,考生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残疾证、高考考生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三条命题与考试
1、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聘请具有适当专业水平的教师命题。
2、由招生工作办公室与聋人工学院负责组织考试,考试科目由聋人工学院根据专业需要提出意见,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具体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以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3、考试结束后,由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阅卷、评分工作。
第四条录取
新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时,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拟录取考生须经考生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完成正式录取工作,并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监督部门对聋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本细则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时,遵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3:
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 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收录取工作,特拟定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 则。
第一章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
第一条符合普通高校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教育部允许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相关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在教育部允许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相关项目中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国家(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第二条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体育教学部共同组成资质审验小组,对考生进行资质审核,确定参加文化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学生名单。监督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三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统一列入我校本科生招生计划之内,招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我校招生总数的1%,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向体育部下达当年招生名额。
第四条根据我校优秀体育运动队的建设规划,由体育教学部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总名额分配至各项目。
第五条招生计划以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三章招生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工作纳入学校招生工作计划。招生对象要适应体育项目布局和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需要,并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成立由主管校长为组长,监察部门、招生工作办公室、体育教学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八条由教委测试专家组、体育教学部领导、有关项目教练员或校内外有关专家、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水平运动员考评小组,共同完水平运动员的体能和专项技能测试,并对被测试者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联系、遴选等工作由体育教学部具体负责;测试合格名单须上报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定;录取工作由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在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工作中,要严格程序,规范测试,严肃纪律,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招生,取消已招收学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报名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按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报名考试,报名时需按要求出示相关证件(身份证、高考考生证、国家运动员等级证书、近两年参加比赛的成绩证书及市教委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由高水平运动员考评小组对考生进行体能和专项技能测试,并按各项目所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送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和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向学籍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申报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按省级招生部门的安排参加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或资格认定。未取得学籍所在省级招生部门认定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经资格审验合格可申请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其他考生必须参加高考。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经专业测试合格拟录取的学生由体育教学部发给测试合格通知书,同时拟录取考生与学校签订协议,并填写《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审批表》。
第十六条《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审批表》报市教委体卫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学生名单分别报送考生所在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天津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新生录取依据当年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由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各省、市(地区)新生录取程序要求完成。
第十八条当年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原则上统一编入适合其学习、训练特点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时,遵照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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