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吸引和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生源质量,学校特设立新生奖学金对优秀新生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40分及以上的非照顾录取新生,学校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类别:根据我省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与其他地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区别,新生奖学金分为省内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湖北省内新生)和省外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湖北省外新生)。其中,获省外二等及以上级别新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在该地区招生总人数的20%,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此比例,按照学生高考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奖励人选。
第四条 奖励等级及条件:
(一)省内新生奖学金
一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湖北省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一等省内新生奖学金,奖励为免除4年学费和住宿费。
二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湖北省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40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二等省内新生奖学金,奖励为免除4年学费。
(二)省外新生奖学金
一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70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一等省外新生奖学金,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二等省外新生奖学金,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40分及以上的新生,可获得三等省外新生奖学金,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生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定;
(三)学校审定通过后,对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名单;
(五)按规定发放奖学金或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获奖新生,取消其获奖资格:
(一)进校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或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级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